普吉游“泰囧”追蹤: 旅行社欺詐 消費者獲3倍賠償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劉文新)王紅、洪英、蒲藝等28位重慶遊客參加“普吉甲米尋椿雙飛6晚7日游”,沒想到遭遇一系列“泰囧”:沒有導遊接機、酒店不準入住、遊船沒有着落、行程安排混亂(詳見5月4日《中國消費者報》1版《普吉7日游上演現實版“泰囧”》)。王紅、洪英、蒲藝3位遊客認為重慶海外旅業(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海外旅行社)構成欺詐,分別訴至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參團團費,並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原則,賠償團費的3倍及相關的經濟損失。12月11日,江北區人民法院認定重慶海外旅行社構成欺詐,最終以民事調解方式結案:退還團費2800元,並賠償8400元。

  現實版“泰囧”

  據了解,王紅、洪英、蒲藝3人是看了重慶海外旅行社推送的“甲米尋椿”廣告后報名參團的。該廣告宣稱“1晚全球國際五星悅榕庄旗下悅椿酒店”“3/4晚普吉島國際四星海景房或套房度假村”。3人於2月1日和重慶海外旅行社簽訂《團隊出境旅遊合同》,每人交付團費2800元,並以拼團形式轉給重慶銘途國際旅行社帶團出境。

  讓王、洪、蒲3人始料未及的是,他們在普吉住宿、遊覽、出海、乘坐大巴的過程中,遭遇一系列現實版“泰囧”,苦不堪言。王紅一件售價3980元的白襯衫,被破舊的大巴靠背上裸露的粘膜粘扯撕裂,損毀嚴重。

重慶海外旅行社推送的“甲米尋椿”虛假廣告。劉文新/攝

      
        回國后,王紅、洪英等遊客先後向重慶市旅遊投訴中心、重慶市工商局12315、江北區消委會等機構投訴。

  重慶海外旅行社的受託單位重慶銘途國際旅行社回復稱,由於普吉島突然湧入大量臨時團隊,加上當地酒店及車行的不誠信作為,導致該旅行社無法按照正常團隊操作,只能臨時預定酒店和車輛。

  旅行社忽悠遊客簽訂回國不投訴承諾書。劉文新/攝

       王、洪、蒲3人認為旅行社虛假宣傳,構成旅遊欺詐,於4月17日分別將重慶海外旅行社和重慶銘途國際旅行社訴至江北區人民法院,請求按團費的3倍給予賠償,另外賠償精神損失費、交通費等共計4000元。王紅額外要求賠償其3980元的襯衫損失。

  旅行社3倍賠償

  5月23日,江北區法院以簡易程序審理此案。王紅訴稱,廣告宣傳的星級酒店,他們一個都沒有見着,更沒有入住。而雙方簽訂的合同和出團通知書中明確提示:“行程所列安排項目均為提前採購,所有費用已經產生。”

  庭審中,王紅舉示了重慶市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對重慶銘途國際旅行社涉嫌違反《旅遊法》案處理結果的回復。該回複查明,重慶銘途國際旅行社在經營中宣傳“頂級品牌”“國際五星”“國際四星”等內容且不能提供相關依據,系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其行為違反了《旅遊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旅遊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此予以罰款處理。

  重慶海外旅行社和重慶銘途國際旅行社均辯稱,旅行社沒有虛假宣傳,只是按照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義務進行履行,合同第10頁安全提示第一條明確了東南亞沒有星級標準,遊客也已在合同中籤字認可,因此旅行社沒有欺詐行為。

  臨時預定的“髒亂差”酒店。劉文新/攝

       法院審理認為,重慶海外旅行社沒有出示證明其預訂酒店與實際入住酒店相符或不符的證據,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結合王紅舉示的旅遊宣傳廣告及合同內容可知,重慶海外旅行社在明知其未預訂酒店或預訂與實際入住酒店不符的酒店的情況下,對外虛假宣傳此次旅遊住宿及行程等,主觀上具有隱瞞真實情況的故意,誘使王紅等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了合同。而在整個行程中,王紅等並未入住所宣傳的酒店,且每天所住酒店均非提前預訂,導致行程混亂,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故可以認定重慶海外旅行社在宣傳和訂立合同時具有欺詐的故意,也存在事實上的欺詐行為。而重慶銘途國際旅行社與重慶海外旅行社系委託關係,與王紅未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故重慶海外旅行社應當對其欺詐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2月5日,王紅率先拿到江北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退還團費2800元,並賠償8400元。法院沒有支持王紅賠償襯衫的訴求,原因是其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損失是由兩家被告造成的。主審法官透露,洪英、蒲藝的判決書將參照王紅的判決書製作。

  王紅表示將上訴,請求賠償其襯衫損失。12月10日,重慶海外旅行社表示,願意通過調解方式,賠償王紅襯衫損失2000元。

  12月11日下午,江北區人民法院組織王、洪、蒲3位原告及兩家被告進行民事調解,最終達成一致:重慶海外旅行社於12月20日之前,支付3位原告參團團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2萬元(2800元+8400元),此費用包含但不限於上述賠償項目。撤銷王紅的一審判決書,另外賠償王紅襯衫損失3000元。

  專家觀點

  認定旅行社欺詐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律師邱鵬程表示,雖然案件最終以民事調解的方式結案,但法院在給原告王紅此前出具的一審判決書中,認定旅行社構成欺詐,而最終的調解賠償金額,也是按欺詐條款“退一賠三”原則核定的。在旅遊訴訟案件中,判定欺詐的案件並不多見。涉案旅行社以國際知名酒店“普吉島樂古浪悅椿酒店”為噱頭髮布“普吉·甲米尋椿”旅遊產品廣告,引誘消費者參團,在消費者組團成行后,無視合同中“行程所列項目均為提前採購,所有費用已經發生”的約定,為消費者提供完全不符合標準的住宿條件,該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即“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劉文新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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