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法律邊界 讓捆綁搭售不敢“玩套路”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近日,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聯合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舉辦第三屆3·15互聯網消費論壇暨在線旅遊搭售法律與規範問題研討會,各方專家、學者對強行搭售行為的法律屬性、經濟屬性及規範治理等問題進行了研討。此前,北京市消協公布的《互聯網消費捆綁搭售問題調查報告》显示,88.00%的被調查者曾經有過被捆綁搭售的經歷,多集中於在線旅遊平台的機票和火車票預訂項目(詳見《中國消費者報》10月28日1版《八成消費者遭遇過捆綁搭售》)。

  觀點

  搭售可以,但不能侵權

  據北京市消協副秘書長陳鳳翔介紹,在線旅遊捆綁搭售問題目前主要集中在3個方面:一是明顯突出搭售選項、弱化無搭售選項,涉嫌誤導消費者;二是利用模糊或暗示性語言誘導消費者選擇收費項目;三是通過限制消費範圍或只提供捆綁搭售選項等方式,變相捆綁搭售商品或服務。

  商家為何執意要捆綁搭售,強行搭售行為的經濟根源在哪裡?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許光建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角度看,搭售有其合理性,在利潤最大化目標的驅動下,搭售是一種競爭手段。它有利於企業控制其產品總體質量。經營者如果能讓消費者在購買自己提供的商品的同時再購買與該商品有互補關係的其他商品,就可以為自己的總體商品質量提供保障。如果消費者購買其他企業產品,則不一定能確保商品的總體質量。當搭售商品和被搭售商品在功能上有聯繫時,搭售有利於降低經營者的銷售成本,有時候也利於降低價格,所以搭售對消費者來說也未必完全是壞事。但從消費者角度來說,會認為搭售尤其是那種默認勾選或者捆綁式的搭售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從消費者權益這個角度來說,只有透明的、非捆綁的,保證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搭售,才說得上是合理的。

  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執行院長陳音江告訴記者,強行搭售的“重災區”是在線旅遊行業,屢禁不止的根源主要在於其通行營利模式下的利益驅使。以機票為例,傳統機票銷售代理的盈利方式是航空公司按照銷售機票價格返還一定比例作為手續費。在這種“返點”模式下,代理機構每銷售一張機票大概能拿到4.5%至5%的手續費。但近年來航空公司開始提高直銷比例,降低代理費用支出,不斷縮小傭金比例,航司官網與在線旅遊平台的機票價格相差越來越小。但平台銷售一張機票的成本並未減少,當機票代理利潤不夠維持成本,更難實現營利目的之後,在線旅遊企業就想通過收取其他費用來“補”。因此,在線旅遊企業就通過搭售保險、酒店券或其他相關產品、服務來彌補成本或實現營利。

  對此,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會長何山表示,對搭售要分清是正常搭售還是強行、捆綁搭售,正常的搭售屬於營銷行為,如提供產品套餐,也提供無套餐的產品,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所以關鍵是不能違背消費者的意願。“在旅客購票環節中,一定要清楚、明白地把這些限制條件提示和告知旅客,以免旅客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癥結

  法律和監管邊界不明確

  強行搭售並非互聯網經濟的“專利”,早在改革開放初期,由於市場供給短缺或者競爭不充分,就有不少生產者採用強行搭售的方式謀取利益。因此,1993年9月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就規定了“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時,該條款被刪除。根據當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所做的說明,是因為考慮到對搭售行為的規範應以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為前提,《反壟斷法》對此已經做了明確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不再作重複規定。對於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消費者應允許其自主設置交易條件,如果有不願意接受該條件的,可選擇與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這屬於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不予干涉。

  記者查詢發現,《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告訴記者,這一條款的實施前提是認定捆綁銷售的實施主體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是《反壟斷法》對“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有很嚴格的條件,要確認某個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很困難。尤其在互聯網領域,相關市場的劃分已經不再明確,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難度變大。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主任陳劍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有一些條款對強行搭售行為進行限制,通過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以及要求經營者履行不得強制交易的義務,對格式條款的規定等方式,對強行搭售的行為進行了規範,但由於比較分散,針對性不強。

  對搭售有相關規定的另一部法律是《电子商務法》,其第十九條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但《电子商務法》是對電商領域進行規範的法律,對非電商線下實體渠道的搭售行為,無法進行規範。

  孫穎認為,在線旅遊行業之前一直在野蠻生長,再加上我國對在線旅遊代理商市場准入方面較寬鬆,導致目前在線旅遊代理商魚龍混雜,擾亂了旅遊市場的競爭秩序。另外,對在線旅遊代理商的規制存在“多頭管理”的問題,各職能監管部門監管邊界不明確,部門之間不能有效、及時地溝通與協調,這使得監管執法的工作難度提升。在法律方面,還存在處罰力度偏低的問題,使得企業寧可冒着被處罰的風險依然違法開展捆綁搭售業務。

  呼籲

  出台規範細則

  對於如何治理“強行搭售”,與會專家提出了一些建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對於和搭售相關的法律,應該整體看待,不能割裂看待,比如《消法》對消費者權益和經營者行為的規定,《电子商務法》對線上的“默認同意”等強行搭售行為的限制,《反壟斷法》對壟斷企業的要求等,需要用整體的視角進行看待,將這些法律綜合運用,才能有效治理強行搭售的行為。

  孫穎則建議,可以借鑒國外對旅行社監管的一些方式,對強行搭售的“重災區”——在線旅遊代理商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管,可以分為3方面:一是提高在線旅行商進入旅遊市場的門檻,除了要求在市場監管部門獲得合法資質,還應獲得在線旅行社的經營許可證,並且繳納保證金;二是要求加大信息公開的程度,可探索建立旅遊網站數據庫,將在線旅遊代理商的備案信息通過網絡數據庫向社會公眾公開,對在線旅遊代理商的監管信息定期進行披露,構建關於在線旅遊監管信息的定期披露機制;三是可以引入專門針對在線旅遊網站的獨立第三方測評機構,從而構建關於在線旅遊代理商經營網站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並進行定期評價、定期公布結果,對違規、違法的在線旅遊網站要及時進行披露,並引入市場退出機制。

  陳劍建議,正在起草過程中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應該參考《电子商務法》中對強行搭售行為的規定,寫入更具體化的落地措施,如規定必須在初級頁面上以顯著的方式標識商品的原價;規定必須區分搭售和原來的商品和服務,並且分別進行標價;要給消費者設置明確的選項,用明確清晰的語言,防治誤導,在消費者進行最後結算前,必須進行二次確認等。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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