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延期交房 同一個單元竟有3個交房年份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尹訓銀)“威海山水文園福海小區共9棟樓,先是延期交房,沒有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現在又強制我們收房,並且開發商已經擅自把部分房子抵押給了銀行。”近日,山東省威海市部分消費者向《中國消費者》記者反映了他們買房的遭遇。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投訴

  延期后強制交房

  據劉先生介紹,2017年6月份,他在威海市環翠區的威海山水文園福海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開發商是山東鑫恆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恆置業),合同約定2018年12月31日前交房。結果到了交房時,開發商卻說不具備交房條件只能延期。

  今年6月,部分購房者陸續收到開發商交房的通知書,到現場一看,傻眼了:整個小區既沒有大門也沒有車庫,地面也沒有綠化,公共設施部分幾乎都沒有完善。這種情況下,怎麼交房?

  由於開發商堅持強制交房,無奈之下,購房者紛紛撥打12345進行投訴。在相關部門的干預下,開發商承認不具備交房條件。此後,少數購房者因為裝修的原因同意收房,多數購房者對收房一事仍持觀望態度。

  劉先生告訴記者,小區連基本的煤氣和網絡,也是在購房者集體投訴后,開發商才準備給安裝。

  調查

  涉嫌捂盤惜售

  採訪中,記者從購房者張先生口中得知,威海山水文園福海小區項目於2006年取得土地證,2007年拿到建設用地規劃,2013年開工,2014年7月取得預售證,2015年年底竣工。

  “該項目歷經近14年至今沒有銷售完,涉嫌長期捂盤惜售。”張先生告訴記者,該項目位於黃金地段,自2015年銷售至今,只有每年5月和10月會放出幾套房源,沒有集中、公開銷售過,房價也由最初的不到1萬元/平方米漲到現在的毛坯房2萬元/平方米,精裝修2.5萬元/平方米,而且交房一拖再拖,直到今年6月開發商強行交房,房屋尚未經過綜合竣工驗收。

  “我是2018年10月17日買的房,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後來才發現,同一個單元里有3個不一樣的交房年份,最晚的要到2020年12月31日交房。要不是大家共同建了一個維權群,都還被蒙在鼓裡。”購房者陳先生感到很無奈:“開發商售樓時承諾的會所、游泳池、綠化標準全都沒有兌現,現在看到的只是一個破爛不堪的小區。”

  記者了解到,該小區53位購房者自發組成了一個維權群體。集體壓力之下,該小區項目合同得以公示,開發商已把9棟樓中尚未銷售的房子全部抵押給了煙台銀行。

  近日,記者採訪到了鑫恆置業銷售總監隋某。據隋某介紹,小區實行的是單體驗收,凡是交房的都已經通過驗收,目前已有60多戶。雖然小區還沒有配置大門,但是公司安排了保安24小時巡邏。小區綠化的確沒有全部完成,目前只是完成了部分交房區域。談到房子抵押給銀行一事,隋某表示並不知情,稱或許是集團總部的安排。

  事件進展,《中國消費者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觀點

  開發商違約應擔責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助理王雲鵬認為,消費者反映的問題主要有:延期交房、未按規定交房、房屋附屬設施不完善等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營者交付合格的商品房是法定義務,因此,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商品房真真實情況的權利。關於鑫恆置業延期交房問題,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

  《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商品房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律、法規,全面履行與消費者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經營者應當退還消費者已付全部購房款及其利息,並賠償消費者因此受到的損失:(一)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被抵押、查封、出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等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事實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三)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又將該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的;(四)將未經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五)違反合同約定,遲延交付,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至於消費者反映的綠化、道路問題,開發商應按照規劃要求施工和完善,儘快落實與消費者達成的合同和承諾,為消費者提供環境優美舒適的居住環境。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劉先生和其他購房者可以向住建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就開發商違約延期交房等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凱凱認為,開發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前,需同時達到竣工驗收、規劃驗收、質量驗收、消防驗收、環保驗收等多個條件,然後取得竣工驗收備案。開發商未取得《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交房,其交付行為應視為無效。消費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規定承擔延遲交房的違約賠償責任,或者在採取補救措施后仍造成消費者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消費者在項目沒有竣工驗收備案的情況下就收房,後期可能面臨無法辦房產證等風險。《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尹訓銀)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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