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擬立法禁止濫食野生動物 食用者最高罰款2萬元

  新華社廣州3月4日電(記者周穎)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官網2日發布公告,對《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食用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對食用人每人最高罰款2萬元,對組織食用者最高罰款5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徵求意見稿對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範圍進行了明確,包括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國家、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國家、省有關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但前款規定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除外。

  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人工繁育、飼養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經營、運輸、貯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網絡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等不得為以食用為目的經營、運輸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提供場地、倉儲、中介等服務。

  草案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不得以葯膳的名義食用或者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在酒樓、餐館、飯堂等經營場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對食用人可處以每人最高2萬元的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最高5萬元的罰款。

  草案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飼養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處以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在商品交易市場或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以食用為目的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屬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草案徵求意見稿擬於3月中旬進行審議。社會各界可在3月9日前通過电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向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反饋意見建議,或登錄“廣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發表意見評論。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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