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鱒魚變身三文魚 中消協稱團標制定應聽取消費者意見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日前,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三文魚分會發布《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讓虹鱒魚成為三文魚的一員,引發消費者質疑。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團體標準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制定過程中應聽取消費者意見,接受消費者監督。

  超八成消費者不認可

  由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三文魚分會發布的《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明確規定,三文魚是鮭科魚類統稱,包括大西洋鮭、虹鱒、銀鮭等。而對於預包裝產品,新標準明確規定產品標籤應標明魚種。這一標準之所以引發消費者質疑,是因為其將淡水養殖的虹鱒魚划入三文魚的行列。三文魚並非生物學意義上的魚類名稱,而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在消費者的傳統認知中,三文魚指的是海洋中的鮭魚,主要是大西洋鮭。而虹鱒魚雖然是鮭科太平洋鮭屬,但屬於淡水魚,一般不被認為是三文魚。

  上海市消保委在其官網微信公眾號和騰訊新聞App開展的調查显示,有73.46%的消費者喜歡並經常吃三文魚;83.6%的消費者認為團體標準將淡水養殖的虹鱒魚歸入三文魚是指鹿為馬,誤導消費者;73.43%的消費者擔心虹鱒魚被列入三文魚類別後,企業會藉此誤導消費者。

  在上海市消保委8月22日召開的公開討論會上,對於虹鱒魚是否屬於三文魚的問題進行了討論。上海海洋大學食品學院水產品加工及貯藏工程主任陳舜勝表示,不贊成把虹鱒魚列入三文魚,中國農業大百科等書籍里,都沒有將三文魚的種類進行分類。“三文魚”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既然是約定俗成,就應該保持原來的理解,沒有必要擴展。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三文魚分會理事鄭維中雖然認同三文魚是個約定俗成的概念,但他認為沒有誰能認定俗名對與錯,市場上以三文魚名義銷售的大西洋鮭、虹鱒、粉鮭和其他鮭魚類每年都在售賣。而且《生食三文魚》標準中已經強調,預包裝產品的標籤要標註原料魚產地及種名,如三文魚(大西洋鮭魚),三文魚(虹鱒)。

  團標制定過程受質疑

  2015年國務院印發了《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其改革措施中指出,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由6類整合精簡為4類,分別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推薦性地方標準。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分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側重於保基本,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側重於提高競爭力。

  為鼓勵團體標準發展,原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制訂了《關於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一些團體標準也應運而生。

  據悉,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三文魚分會發布的《生食三文魚》就屬於團體標準。該團體標準制定過程受到不少質疑。

  《關於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規定:“社會團體可在平台上公開本團體基本信息及標準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評議。三十日內沒有收到異議或經協商無異議的,社會團體可在平台上公布其標準的名稱、編號、範圍、專利信息、主要技術內容等信息。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由爭議雙方認可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后,再確定是否可在平台上公開標準相關信息。社會團體應當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對所公開的基本信息真實性負責。”

  據媒體報道,《生食三文魚》的團體標準從8月6日20時許公示,到8月9日截止,實際公示時間僅為3天,遠低於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的30天。

  2015年11月13日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發布的《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規定:“標準起草單位負責標準制修訂的起草工作。標準起草單位至少包括五個企業、兩個科研院所。”但這次參与起草的單位並不包括科研院所,而是13家企業。

  團標應接受消費者監督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標準化和有關領域的通用術語》(GB/T3935.1—83)定義:“標準是對重複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為基礎,經過有關方面協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准,以特定的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顯然,標準是需要有關各方面協商一致的,不僅包括企業、行業組織,也應該包括作為市場主體的消費者。以《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為例,其直接關係到消費者的權益,關係到消費者的知情權,進而影響到消費者的選擇權,但它的研製和發布主體是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和13家企業,企業可能會基於自身立場來制定有利於它自身的規則、標準。這是團體標準天然存在的特性,所以它更應當充分接受社會的監督,尤其是消費者和消協組織的監督,聽取消費者和消協組織的意見,以保證標準的科學性、獨立性。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三文魚團體標準和消費者所要消費的商品密切相關,所以消費者有權對其進行監督。但這個團體標準在制定時沒有充分聽取消費者意見,在消費者提出大量質疑后,也沒有用制定規則標準的方式進行改進,這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一種漠視。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還表示,雖然《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規定,團體標準不設行政許可,由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自主制定發布,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但任何標準都應該把握底線原則,這個底線就是不能損害消費者利益和公眾利益。團體標準只能用於加強企業自律,不能對消費者權益的實現造成妨礙,所以國務院《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重點任務分工(2017-2018年)》同時規定,對團體標準要“明確制定原則,嚴格制定程序,構建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和信息公開制度、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規範,建立第三方評估、社會公眾監督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評價監督機制,推動團體標準制定主體誠信自律”。團體標準先天帶有很強的集團利益的特徵,要讓它完全自律有一定的困難,所以不能缺少外部的壓力和監督、督導。因此,中消協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能從促進團體標準規範發展的高度出發,加強引導和監督力度,不能讓團體標準成為企業共謀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工具。

責任編輯:游婕

【其他文章推薦】

頭髮護理產品百百種,教你精挑細選好產品!

※在家佛具佛堂標準配置說明

電子防盜門,感應門神對於在商場消費上有哪些優點呢?

民生頭條中時工商旺報中天中視,皆被評比具有公信力的新聞媒體

※麼尚頭皮深層清潔洗髮乳,徹底解決頭皮油臭味

※大台北地區、板橋殯葬業推薦首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