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出台意見 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任震宇)日前,中央依法治國辦、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召開主題為“防控疫情、法治保障”的依法防控疫情新聞發布會,並在會上介紹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實施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介紹,《意見》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針對社會關切,提出了依法嚴懲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一系列執法司法政策。

  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明確對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

  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更加重視醫務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決不能讓他們流血流汗又流淚。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採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藥、劣葯或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葯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依法嚴懲詐騙、聚眾哄搶犯罪

  假借疫情防控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虛假廣告行為,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嚴格依照《刑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實現對相關犯罪“從獵捕殺害到餐桌”的全鏈條懲治。特別是,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知道或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意見》還明確要依法嚴懲造謠傳謠、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破壞交通設施犯罪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行為。

  從重從嚴進行處罰

  《意見》明確要求,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意見》還從及時查處案件、強化溝通協調、保障訴訟權利、加強宣傳教育、注重辦案安全5個方面,對辦理妨害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案件提出明確要求,確保辦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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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疫情防控工作順利推進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發布會上,中央依法治國辦副主任、司法部部長傅政華表示,《意見》是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的迫切要求,也是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迫切要求,還是凝聚民心匯聚力量共同戰勝疫情的迫切要求。有利於做好依法防控各項工作,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順利推進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意見》銜接現有法律規定,對相關規定該細化的細化、該明確的明確,增強了疫情防控法治體系的實效性。一是着眼解決問題,具有鮮明的針對性;二是着眼實踐急需,具有鮮明的操作性;三是着眼經驗總結,具有鮮明的系統性。

  新冠肺炎患者拒絕隔離治療將被依法定罪

  在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在回答媒體記者關於 “疑似甚至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擅自脫離隔離,甚至還去公共場所”的提問,結合《意見》做了解答。

  楊萬明表示,已經確診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拒不服從隔離治療措施,或者曾經進出疫情高發地區、已出現發熱等感染癥狀,仍刻意隱瞞甚至進入公共場所等行為不僅危害行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應當依法懲治。為準確適用法律,《意見》區分案件不同情況,特別是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對定罪處罰作出了明確。

  一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應當接受隔離治療。已經確診或者疑似病人違背法定義務,拒絕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的,顯屬“明知故犯”,屬於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對此,依法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基於此,《意見》明確,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二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已決定對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意見》明確,其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楊萬明表示,司法機關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嚴格依照《刑法》和《意見》的規定,對有關案件作出公正、恰當的處理。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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