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內容提示:

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完善低保政策

加強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

規範低保運行程序

加強低保資金

(一) 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1、基本原則

(1)堅持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則;

(2)堅持最低生活救助和臨時救濟、政策扶持、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3)堅持屬地化管理原則;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主要任務

(1)依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現行低保政策,多渠道籌措低保資金,確保及時足額到位;

(2)建立健全各市、縣(市、區)、街道和社區居委會組織機構,配備工作人員;

(3)健全規章制度,規範申請、審核、發放、監督程序,加強管理服務;

(4)建設全省城市低保工作計算機網絡,形成省、市、縣(市、區)、街(鎮)四級城市低保計算機網絡系統,有條件的地方可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延伸,逐步實現銀行、郵局發放,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走上規範化軌道。

(二)完善低保政策

1、貫徹《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將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人口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認真做好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

2、各市、縣(市)按照維持當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既要保證城市貧困居民的基本生存條件,又要有利於鼓勵就業和勞動自救。

3、對企業改組改制和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困難人群,特別是中央、省屬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在職職工、下崗職工、退休人員,以及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並軌過程中的下崗、失業人員,按規定計算其應得待遇后,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生活確有困難的,採取糧油幫困和臨時救濟解決。

4、嚴格進行家庭收入調查。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各種薪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贍(撫、扶)養費、自謀職業收入等一切應得收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要採取行業收入測評、家庭收入調查、群眾監督、跟蹤消費、社區評估等方法準確調查核實保障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收入。

5、破產企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國企職工,其一次性安置費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的方法:從本人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中,扣除3年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剩餘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額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計算公式為:

安置費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3年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36個月

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其所領取的或生活補助費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的方法:從本人領取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中,扣除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依據月數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剩餘部分按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依據月數的月平均額,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計算公式為:

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領取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依據月數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依據月數

6、有勞動能力和有部分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人員本人收入按當地應得收入標準計算。具體標準由各市確定。

7、對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活動和經兩次介紹拒不就業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8、大力開展臨時救濟、政策扶持和社會互相,不斷提高貧困人口保障水平。要全面建立健全城市貧困居民幫扶檔案,針對他們的具體情況,採取一戶一策的幫扶措施,保證幫扶工作落到實處。

9、、教育、衛生、城建等有關部門要對保障對象在就業、就學、就醫、住房(含採暖)、使用煤氣(水、電)等方面按規定減免費用和給予政策扶持。具體規定由各市確定。稅務、工商部門繼續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規定。

10、廣泛開展社會互助活動。全面實行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廣大黨員幹部與貧困戶結對幫扶,鼓勵社會各界向貧困家庭提供衣食住醫、助殘助學等服務和援助,要在全社會形成一種扶貧幫困良好風尚,建立幫扶制度,堅持常抓不懈。

11、大力發展慈善機構、服務於貧困家庭的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非營利機構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可按稅法有關規定在繳納前扣除;企業和個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三)加強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

1、市、縣(市、區)民政局內可設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機構,街道辦事處設立社區服務中心(社會救助中心),配備工作人員。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社區服務站(社會救助站),聘用專職工作人員。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根據實際需要予以安排,用於低保工作中的調研、培訓、核查、辦公用品購置和等。

3、加強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逐步實現低保管理工作人員持證上崗。

4、認真貫徹《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區建設的意見》,進一步優化社區居委會幹部結構,加強低保工作業務培訓,切實做好低保對象的申請受理、家庭收入核實、張榜公布、資金髮放、動態管理、日常服務和思想政治工作。同時大力倡導開展鄰里互助、扶貧濟困等活動。

(四)規範低保運行程序

1、完善城市貧困居民個人申請,社區居委會調查申報,街道(鎮)核查,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制度。做到依法審批,規範運作,民主、公開、公平、公正。

2、健全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制、公示制和各項工作制度,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大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檢查監督力度,實行責任追究制,強化監督制約機制。

3、強化動態管理,完善運行程序。各縣(市、區)要制定動態管理標準、操作程序、考評辦法,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變化情況,及時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金手續。

(五)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1 、強化資金監督管理,逐步實現銀行發放。

2 、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檢查制度,實行低保資金年度審計。

3 、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檔案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社區居委會要建立由居民代表組成的群眾監督組織,加強對保障資金髮放的檢查監督工作。

4 、逐步實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銀行、郵局發放。

5 、到2002年銀行發放率應達30%以上。

[詳見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2001年7月6日遼政發[200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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