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 各地要根據居民實際生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既要保障貧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有利於促進下崗和失業人員再就業。要嚴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切實做好保障對象的審核工作,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困難居民全部納入保障範圍。民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管理,及時準確核實保障對象的收入水平,規範申請、評審和資金髮放程序,嚴格審查,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認真落實保障資金,將所需資金及時足額安排到位,專款專用,嚴格管理。

(二) 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做好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辦機構在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時,應及時將名單和本人情況提供給民政部門,幫助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其家庭成員向居委會申請,獲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門要主動同當地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建立工作聯繫制度,互相溝通,統一步調,共同搞好三條保障線的銜接工作。

[詳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確實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通知》(2000年11月24日閩政[200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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