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部門不作為怎麼辦?

  后,不給辦理檔案轉移手續,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為了便於勞動者儘快找到新工作,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原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解讀:不出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不轉檔案、不轉,是不少用人單位挾制勞動者的慣用伎倆,勞動合同法在吸收社會意見后,明確辦理這些轉移手續的期限為“15日內”,這有利於勞動者重新就業。“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的規定,與監察條例相銜接,該條例提醒勞動者: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勞動行政部門明知企業拖欠卻不行動,管得了么?

  當前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這一問題,有時是因為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有關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近年來,农民工討薪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用人單位的懲罰力度,明確了行政部門管理權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檢查內容之一便是的發放,突破了的籠統性規定。該法同時提醒农民工,討不到工資時,還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用人單位非法經營被取締,勞動者要不回工資,管得了么?

  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甚至違法犯罪的主體中,有些並不具有合法的用人單位資格,這些單位被有關機關處理后,勞動者還能追回工資嗎?勞動合同法的回答是肯定的。

  解讀:勞動合同法不但規定由被處理的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還規定了連帶責任條款“個人承包經營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目的只有一個: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面對即將施行的勞動合同法,那些侵犯工人權益的企業,勞動成本將大大增加”,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信春鷹的一句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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