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到問題產品 兩地聯動為木門“驗明正身”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洪敬譜)安徽省合肥市消費者顏先生從合肥古木林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古木林公司)訂購了杭州歐盼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歐盼公司)的“歐盼”原木木門、門套、護牆板等,總價17萬元,安裝不到4個月,竟然大面積開裂。在消費者維權過程中,銷售商合肥古木林公司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質保書,以及杭州歐盼公司代理合同等證明性材料。近日,通過長三角消保委聯盟消費維權機制,安徽、浙江兩地市場監管部門和消保委聯手,揭開了木門的真相。

  木門大面積開裂

  5月27日,顏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反映,其於2018年8月12日與合肥古木林公司簽訂了17萬元的木門系列產品訂購協議,約定從合肥古木林公司訂購由杭州歐盼公司生產的11扇“歐盼”木門及門套、護牆板等產品,安裝到顏先生位於合肥市某小區的一套房子里。今年1月,木門等產品安裝結束。此後,顏先生多次要求合肥古木林公司提供生產廠家杭州歐盼公司的出廠合格證及質保書,未果。

  4月14日,顏先生在家裡檢查時,發現所有木門及部分門套和護牆板大面積開裂。他及時通知合肥古木林公司負責人洪女士,要求通知生產廠家杭州歐盼公司,儘快協商處理。但杭州歐盼公司的工作人員一直未出現。洪女士稱,此事只能由合肥古木林公司解決。顏先生撥打12315投訴。

  顏先生告訴記者,5月21日上午,合肥市廬陽區大楊鎮市場監管所就其投訴進行了第一次調解。在調解現場,合肥古木林公司負責人洪女士告訴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她無法取得本次訂購產品的合格證及質保書。顏先生對此十分不解,如果是杭州歐盼公司生產的產品,為何該公司既不出具產品合格證及質保書,也不派人前來解決產品質量問題呢?

  顏先生給杭州歐盼公司打電話核實。杭州歐盼公司辦公室人員告訴顏先生,合肥古木林公司負責人洪女士曾經在該公司訂購過木門,但自2018年以來,該公司未銷售過木門等產品給合肥古木林公司,顏先生訂購的此批木門、門套及護牆板不是杭州歐盼公司生產的。

  5月28日上午,合肥市大楊鎮市場監管所組織進行第二次調解。在調解現場,合肥古木林公司負責人洪女士和呂先生均表示,該批木門是“歐盼”木門,是一位崔姓業務員聯繫的,他們將努力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表示願意為顏先生修復問題木門。顏先生要求其提供崔姓業務員的聯繫方式以核實真假,遭到了拒絕。呂先生表示,他們會聯繫杭州歐盼公司來證明這批產品是“歐盼”正品。

  當天調解結束時,顏先生要求,如果是“歐盼”產品,就應由杭州歐盼公司來承擔相關責任;如果不是“歐盼”產品,合肥古木林公司涉嫌銷售假冒產品和消費欺詐,要求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查處,並由合肥古木林公司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維權聯盟驗真假

  5月28日下午,顏先生將相關情況投訴至安徽省消保委。由於涉及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分屬浙江和安徽兩省,安徽省消保委立即啟動長三角消保委聯盟消費維權機制,協調浙江省消保委給予支持。

  5月30日一早,安徽省消保委投訴部科長王燦和《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一同來到浙江省消保委。浙江省消保委副主任、秘書長崔礪金了解此事後,立即聯繫杭州市及蕭山區消保委,並協調杭州市市場監管局瓜瀝分局執法人員一起調查。當天上午10點左右,杭州市市場監管局瓜瀝分局副局長李龍等兩位執法人員,與安徽省消保委工作人員及《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一行來到杭州歐盼公司了解情況。

  杭州歐盼公司董事長俞錦平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說,“歐盼木門”是該公司的商標,已經使用了十多年,該公司擁有完備的銷售追溯體系,對每一位購買該公司產品消費者的信息均有詳細登記。經查實,顏先生購買到的木門系列產品不是該公司的產品。

  俞錦平還告訴記者,合肥古木林公司在2018年之前確實與該公司有過合作,銷售過“歐盼”木門,此後就沒再銷售過“歐盼”木門。就在消費維權工作人員來的前一天,合肥古木林公司負責人打電話給他,希望他幫忙出具產品證明,他沒同意。“是我們公司的產品,我們一定會負責任的。不是我們公司的產品,我們也不能背這個黑鍋。”俞錦平說。

  杭州歐盼公司還向安徽省消保委出具了一份函件,說明顏先生家的木門不是該公司的產品。

  專家觀點:

  銷售商涉嫌欺詐

  安徽省消保委投訴部主任羅勇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通過長三角消保委聯盟消費維權機制啟動以來掌握的證據來看,合肥古木林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假冒“歐盼”木門系列產品,其行為涉嫌欺詐。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羅勇表示,安徽省消保委支持消費者合法合理維權,將約談合肥古木林公司,要求該公司合法誠信經營。對於顏先生的投訴,消保委將組織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消保委將啟動與法院之間的訴調對接機制,支持消費者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

  安徽省消保委律師團律師、安徽皖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德禮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按照《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有關規定,經營者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銷售的商品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經營者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屬於欺詐行為。

  劉德禮還表示,《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的欺詐行為,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國家有關部門有權對該行為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新聞背景:

        4地聯手護航消費者

  上海、江蘇、浙江和安徽4地消費者組織4月17日簽署《長三角地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費維權一體化合作協議》,推動聯動監督和消費投訴糾紛化解,推進數據互通共享,助力長三角消費者權益保護進入新的“一體化階段”。

  4地消保委依託地域相連、經濟相融、文化相通的整體優勢,建立信息共通、規制共建、資源共用、權益共護、成果共享5項原則,明確了聯盟合作、協調通報、聯合聲明、培訓交流、比鄰合作5項合作機制。

  4地聯動開展商品服務社會監督和消費投訴糾紛化解,聯手開展商品和服務比較試驗,聯合開展消費體察、消費調查,推動長三角地區更多的市場主體建立消費糾紛處置綠色通道、先行賠付等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機制。

  此外,同時成立的長三角消保委聯盟,將設立輪值秘書長,由4地消保委秘書長輪流擔任,負責每年牽頭召開聯盟工作會議,根據共同關注的工作重點制定年度合作議題,商討研究分工合作內容及消費維權工作發展方向。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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