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寵物“大變樣 ” 電商平台轉微信交易風險高

  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唐文星 記者 李青山)近日,廣東省佛山市消委會接到消費者投訴,在電商平台購物被商家要求轉至微信交易,遭遇詐騙。佛山市消委會提醒消費者,網購交易時應避免通過平台外的渠道私下交易。

  消費者投訴稱,其在淘寶網一家店鋪看中一隻屬於拿破侖矮腳貓品種的寵物貓,為了看該寵物貓的近照和視頻,與商家互加了微信。后經與商家討價還價后,消費者同意以1.8萬元購買視頻中的寵物貓,並按商家的要求直接通過微信付款。幾天後,消費者收到了寵物貓,發現並非之前在視頻里看到的那隻。消費者想找商家理論時,發現微信已被對方拉黑,無法再聯繫。淘寶客服表示,因交易並非在淘寶平台上進行,無法處理該起投訴。

  佛山市消委會提醒消費者,電商平台轉微信交易有風險,很多涉嫌詐騙。在網購交易時應選擇正規的電商平台,避免通過平台外的第三方渠道私下交易,以免遭受財產損失。如在交易過程中發現可疑行為,可立即聯繫電商平台核實,或報警處理。

  律師觀點:

  網絡平台承擔連帶責任

  在電商平台外的第三方進行交易后,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犯,電商平台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呢?

  佛山市消委會律師顧問團律師藺存寶表示,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最大限度地降低網購風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網絡交易平台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藺存寶認為,上述消費糾紛中,由於消費者沒有通過淘寶平台完成交易,淘寶拒絕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有一定的抗辯依據。但是,銷售者一方面利用網絡平台進行宣傳和銷售,另一方面又誘導消費者在平台之外完成支付行為。從保護消費者權益,構建誠信、有序的良性交易秩序角度來看,電商平台有義務對消費者披露銷售者的真實、有效信息,以便消費者依法維權。如果網絡平台在收到消費者此類投訴之後,仍對銷售者的欺詐行為置之不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網絡平台構成“明知或者應知”,應與該銷售者一起,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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