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報道:如何打贏這場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

  編者按 日前,廣東省消委會就生產銷售假鹽提起的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一審勝訴,這意味着消費公益訴訟的訴求拓展到懲罰性賠償領域並得以落地,在我國消費公益訴訟歷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中國消費者協會近日召開專家論證會,就消費者組織在消費公益訴訟中如何提起懲罰性賠償訴求進行探討。為進一步研究和推動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進一步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本報自即日起開設“探索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專欄,圍繞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面臨的制度性難題進行系列報道。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 李青山)日前,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提起的3起生產銷售假鹽公益訴訟案一審勝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消委會提出的判令被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67480元,並在省級媒體賠禮道歉等訴求。這是自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消費者組織提起的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首次獲得法院支持。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多位相關人士,他們講述了這起里程碑式公益訴訟背後的故事。

  為何要提懲罰性賠償訴求

  2017年4月,廣東省消委會收到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發來的4份《檢察建議書》,認為4起有關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形,建議廣東省消委會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經過縝密的研究和調查,2017年10月26日,廣東省消委會正式提起4起與銷售假鹽相關的消費公益訴訟。值得注意的是,這4起消費公益訴訟中,廣東省消委會除了要求被告在媒體上公開道歉並承擔訴訟費外,還要求其承擔銷售假鹽收入10倍的懲罰性賠償。

  在提起訴訟之前,廣東省消委會調查發現,其他消費者組織此前提起的消費公益訴訟,大多數是制止之訴,也就是要求法院制止被告的某種侵犯不特定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企業被起訴後會很快整改,所以訴訟結果往往是撤訴、和解,產生的影響力有限。

  廣東省消委會秘書長楊淑娜告訴記者:“我們認為,消費公益訴訟通過司法手段,不僅要制止侵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不法行為,還要嚴懲,以遏制犯罪。所以,如果公益訴訟只停留在制止層面,只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很難達到上述目的。而經濟賠償就是最好的武器。相比於行政處罰、刑事責任,經濟賠償讓不法經營者更有痛感,也更能發揮公益訴訟的作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也就是說,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消費公益訴訟訴求中,只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並未將“賠償”作為訴求明確列入。為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支持了廣東省消委會的“懲罰性賠償”這一訴求?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韓方向記者解釋:“一般的消費者買鹽后不太可能保留小票留待日後維權,所以這一案件很難找到直接受害人。但沒有受害人起訴不等於就可以免除不法經營者所應當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而消費公益訴訟具有替代性和補充性,在難以找到具體受害者的情況下,消委會提起公益訴訟就是發揮其替代性的作用。既然消費者根據《食品安全法》享有10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相應地,消委會也有權提出懲罰性賠償要求。”

  為何以獲利額作計算標準

  在廣東省消委會提起的4起消費公益訴訟中,對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採用的是根據其違法銷售價款作為賠償計算基數的方式,即不法經營者銷售了多少假鹽,銷售價款為多少,再乘以10,即為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

  如在起訴彭某某等7被告的訴訟中,廣東省消委會根據此前的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確定7被告生產、銷售食鹽120噸,收入約126746.34元,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處以價款10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即被告應承擔1267463.4元的賠償金。

  “由於此前消費公益訴訟沒有涉及懲罰性賠償的案例,沒有經驗可循,當時我們考慮到涉及食品的案件還是根據《食品安全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提出了違法銷售價格10倍的懲罰賠償金,這樣就免去了民事賠償中以直接損失作為賠償依據和計算標準的限制。”廣東省消委會秘書長楊淑娜告訴記者。

  無獨有偶,在2017年10月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另一起假鹽案消費公益訴訟中,同樣提出了以假冒偽劣食鹽銷售額為基數的懲罰性賠償要求,也獲得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支持。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周虹告訴記者:“我們也考慮過其他一些辦法,但是最終還是認為,以銷售所得總價款為計算依據最合理,取證成本也最低,被告也認可這個計算依據,這個計算標準最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說明它確實是可行的。”

  懲罰賠償金為何上繳國庫

  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中,對於懲罰性賠償金的處置是由法院繳付國庫。

  廣東省消委會秘書長楊淑娜告示記者,雖然是消委會提起的公益訴訟,但賠償金不能直接判給消委會,因此如何處置這筆賠償金確實是個問題。“公益訴訟是對不特定消費者權益的維護,私益訴訟則是具體受侵害的消費者主張權益,所以我們主張賠償金由法院來代管,消費者來主張,消費者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就可以從這筆賠償金中獲得一部分,待相關受損的消費者訴訟時效到期后再由法院上繳國庫,這樣就解決了賠償金處置的問題。”

  法院的判決並未同意由法院託管,而是判決將懲罰賠償金直接上繳國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韓方告訴記者,將懲罰賠償金上繳國庫,其性質就發生了轉化,變得和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差不多了,所以這確實不是最理想的方案。法院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裁決,原因在於公益訴訟的懲罰賠償金缺乏更好的處置途徑。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周虹向記者表示,在此之前的訴訟案例中,環境公益訴訟的賠償金就出現過“處置難”的問題,財政部門不管這些賠償金,也沒有第三方的基金託管單位,所以雖然知道公益訴訟的賠償金不同於行政罰款,上繳國庫並不合適,但在難以處置的情況下,也只有將賠償金上繳國庫。“將民事懲罰賠償金上繳國庫,在目前的情況下是符合實際情況的,這樣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未來我們希望能設立一個專門的基金,將公益訴訟的賠償責任與私益訴訟的賠償責任銜接起來,這才是消費公益訴訟懲罰賠償金更理想的處置方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韓方說。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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