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齡如何計算

企業 如何計算

  一、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二、經組織部門或鎮(鄉、公社)黨委正式批準的村組織書記、村主任(大隊長)、村(大隊)主辦會計的三種職務,且在村(大隊)任職期間享受固定生活費或定額補貼的人員,被企業錄用為職工的,其最後一次在上述崗位上工作的時間(包括由組織安排在上述三種職務上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和成為企業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繳費年限。其中:繳費年限的最早起始時間為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開始,以前的不再連續計算,1986年10月後在上述崗位工作的時間,必須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從1999年2月起)根據局長辦公會議精神,對辦理掛靠手續的上述三種職務人員,其繳費年限也可參照執行。

  三、對已在市屬國有、集體、劃歸企業工作的固定工、合同制職工中曾任過民辦教師、合同制教師、頂編代課教師;鄉村保健醫生、赤腳醫生(不含鄉村保健員);參加社會主義教育的隊員,被錄用為職工后,其最後一次在上述崗位上工作的時間可與最後一次進本企業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目前,凡參加城鎮的上述人員,其任民辦教師等工作時間均可計算為繳費年限,1986年10月後在上述崗位工作的時間,必須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軍齡可以計算為繳費年限,在1986年10月後的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不用補繳養老保險費,由於歷史原因,我市軍齡計算為工齡從93年5月起實施,在93年5月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有軍齡的,不再重新計算。軍人轉入企業后非經組織調動而自動離職的,離職后又到其他企業工作的,因為在其第一次轉入企業以後已經是一個職工,根據《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工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之日算起”的規定,其本企業工齡同樣應從再次轉入企業之日算起,原來的軍齡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

  五、在“文革”期間隨父母下放農村的子女,參加工作的時間和連續工齡,從年滿十六周歲參加勞動或初中、高中畢業參加勞動之日起計算。

  六、一九六二年至“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知青,參加工作后,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后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其參加工作時間,從下鄉插隊之日起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不計算為工齡。

  七、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學習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八、職工受刑事處分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繳費年限。實行養老保險以後,對職工被判刑刑滿后重新工作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可前後合併計算。我市實際繳費年限從1992年1月起計算。被勞教的,其在勞教期間不計算為連續工齡。未開除公職的,其勞教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開除公職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九、職工自動離職或被開除、除名后又重新參加工作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實行養老保險以後,自動離職或被開除、除名重新工作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可前後合併計算。職工被辭退後重新就業的,其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十、1969年冬、1970年春被退職下放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或縣屬以上大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其安排工作后,退職下放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並可與退職下放前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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