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難解當事人困惑 社保費糾紛陷法律怪圈

  “《社會保險法》仍然沒有解答出我的困惑。”近日,山東政法學院民商法專家潘志玉遺憾地對經濟導報記者說,今年他代理的一起關於欠繳社保費的案子目前陷入了怪圈,而從10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社會保險法》中,他仍未找到答案。

  《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個人與所在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提起訴訟”,“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規定還是太模糊。”潘志玉說,實際上,在《社會保險法》通過以前,他代理的這起案件就已經經歷了從仲裁到法院,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最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又推給法院和仲裁委的過程。

  法院的“拒絕”

  濟南市民劉先生原是某局下屬單位的職工,2002年1月到該單位就職,去年4月該單位告知將與他。近日在接受導報記者採訪時,他告訴導報記者,他不屬於單位在編人員,單位一直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一直未為其繳納社保費。

  在他離職后,曾要求單位補繳2002年1月至去年4月的社保費,但單位未同意。今年3月31日,他向濟南市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於今年4月30日作出了仲裁裁決,認為劉與原單位存在事實上的,要求上述單位為劉補繳2002年1月至去年4月期間的社保費。

  仲裁裁決雖然支持劉的請求,但後來事情的發展卻讓劉感到很意外。劉的原單位拒絕履行仲裁裁決書。不過,依據法律規定,劉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該裁決,因此,今年5月中旬,劉向濟南市歷下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在約5個月後,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理由是“社會保險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

  潘志玉認為,法院的不予執行裁定有違法律規定。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他表示,法院只需要按照規定執行裁決,法律並未明確授予法院審查裁決內容的權力。

  在不予執行裁定中,法院認為依據我國有關規定,劉的情形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回到“原點”

  法院下達不予執行裁定之後,劉和潘便寄希望於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社會保險法》明確,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但實際上,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也未能解決劉的難題。潘告訴導報記者,勞動保障部門有關人士告訴他,首先劉的單位屬於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招聘的職工是否應當繳納社保費,目前省里還沒有統一規定,況且劉未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但潘表示,劉並非原單位的在編職工,非事業編製人員,單位應當繳納社保費。劉在接受導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在其離職以前,單位曾有幾名職工離開,單位均給補繳了社保費。

  更關鍵的是,上述勞動保障部門人士指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這樣,從仲裁到法院執行,再到勞動保障部門,最後轉回到仲裁、執行程序,陷入了一個怪圈。”潘志玉說。

  癥結:不屬於勞動爭議

  讓潘志玉費解的是,同樣是因社保費引發的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其作為勞動爭議予以受理並且作出裁決,但是,如果一方不服該裁決向法院起訴,法院卻又說此類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2008年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了5項勞動爭議範圍,其中第四項為“因、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發生的爭議”。

  但實際上,因企業欠繳職工費用而引發的爭議性質,司法實踐中曾經長期存在爭議。潘告訴導報記者,濟南市中院2005年曾印發《全市法院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座談會會議紀要》,其中明確,“對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雖屬於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勞動爭議,但因實際困難,目前暫不受理為宜。”

  今年9月,最高院雖然公布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仍未明確將欠繳社保費的情形納入勞動爭議範圍,上述規定主要指向的是因社保糾紛“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內容。

  “執行難不能成為否認此類案件勞動爭議性質的理由。如果因為補繳數額難以計算或者擔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予配合,法院就排除此類案件的管轄,實際是在推脫責任。司法本應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現在法院的做法有違‘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潘對導報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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