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社會保障的城鄉差異有待破解

20世紀50年代,我國出台了戶籍管理制度,規定公民應當在常住地登記為常居人口,並且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居人口。這樣,常住在城鎮的居民只能在城鎮登記常居戶口,常住在農村的居民只能在農村登記常居戶口。與農村居民相比,城鎮居民在就業、等方面享受了諸多的優惠政策。本文將分析我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差異及發展趨勢。

  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差異

  概括起來,我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差異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城鎮居民享受的社會保障項目多於農村居民。目前,我國城鎮居民享受的社會保障項目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傳統困難救濟。與城鎮居民相比,除了部分試點地區的農民享受到農村社會、新型農村合作以外,其他地區的農民都沒有這兩項保險。

  城鎮居民社會保障覆蓋面大於農村居民。2004年,全國在職職工為10576萬人,離退休(職)職工為4675萬人,兩者合計15251萬人,其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為16353萬人,佔所有職工的107%;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為12404萬人,佔所有職工的81%;參加的職工為10584萬人,佔在職職工的100%;有2205萬城鎮居民領取最低生活補貼,有120萬人獲得了城鎮傳統社會救濟。與此同時,全國農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為5382萬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為8040萬人,領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補貼的農民為488萬人,有1402萬農村居民獲得農村社會救濟。我們以參加社會保障人口佔總人口的比例來說明城鄉居民社會保障覆蓋面的差異,除了傳統救濟項目以外,城鎮居民的其他6項社會保障覆蓋面均遠高於農村居民。部分地區為農民工建立了和醫療保險,但參保率不高。有研究表明:外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比率為15%,參加醫療保險的比率為10%。

  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標準高於農村居民。從社會保險來看,城鎮居民繳納保費的水平遠高於農村居民。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額是人均繳費額的52.6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均繳費額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均繳費額的18倍~31倍。從城鄉居民實際領取的社會保障資金看,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遠高於農村居民。從絕對數看,2004年城鎮離退休職工人均領取為9270元,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人均領取的養老金僅為492元,前者是後者的18.8倍,這個比例遠高於城鄉居民收入比和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比;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農村居民的2倍。

  城鎮居民社會保障的層次高於農村居民。綜合前面的分析,我們還可以得出城鄉居民社會保障的另一個差異,即城鎮居民享受的社會保障具有層次性,而農村居民享受的各類社會保障則處於同一低水平上。部分地區的農村居民雖然也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但是保障程度相當低,養老保險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救濟一樣,同屬於最低層次的生存保障。

  城鄉居民社會保障的發展趨勢

  建國以來,有關社會保障改革的重大實踐多發生在城鎮,要判斷農村居民社會保障的發展趨勢,必須先了解和分析城鎮居民社會保障的發展過程及趨勢。

  我國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始於1951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改革前的勞動保險與當前的社會保險存在三個主要區別:一是勞動保險是一項綜合性制度,通過綜合性制度安排解決職工的養老、醫療、工傷和生育問題,而社會保險卻區分不同險種,不同險種資金不可以統籌;二是勞動保險繳費率低,大概為3%左右,而社會保險的綜合繳費率高達40.8%,;三是勞動保險不需要個人繳費,實行現收現付制,而社會保險需要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

  從勞動保險過渡到“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險,最為核心的問題就是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長期持續健康發展,即如何確保社會保障與企業競爭力間的平衡,社會保障如何適應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北京大學的陳平教授認為: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自損國力的短視國策。長期研究社會保障問題的高書生先生認為: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遠不如原來的勞動保險制度科學、合理;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在於防範老年貧困,社會保險項目以設養老和醫療兩項為宜,並實行項目捆綁參加;不設立個人賬戶,實行全國統籌、現收現付。總之,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保障水平受其經濟實力的製約,我國在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搞不起全面的社會保障,而只能實行局部重點保障。

  改革開放前,與城鎮居民相比,農村居民基本沒有社會保障。改革開放後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中央和地方財力的不斷增長,部分地區開始農村居民社會保障試點,主要包括三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試點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10多年的經驗證明,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不高,參保人數從高峰期的8000多萬人,下降到2004年的5000多萬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失敗而告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資金的籌集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適當扶持。這種以個人繳費為主的保險制度設計,與農民的個人儲蓄基本沒有區別,再加上多數地區集體經濟薄弱,參保農民從集體獲得補貼的數量有限。其次,保障水平低。低繳費意味低保障,過低的保障水平影響了農民參保積極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製度初始設計時就面臨兩難選擇,繳費太高,農民和集體不願意參加;繳費太低,保障水平低,農民也不願意。(2)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試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試點始於1994年,到2004年全國受益於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為488萬,人均領取低保金370元。到2006年中央要求在全國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衛生部於2003年開始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參加,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農民個人分別繳納一定費用形成基金,對農民進行大病保險。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將仍然以家庭成員的互保為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失敗的經驗也表明,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民對參加低水平的保障沒有積極性。為此,要在財力允許的範圍內,不斷提高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

  當前,要逐步提高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水平,除了在全國建立針對所有農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外,還應該針對特定農村居民群體,為他們建立最為急迫的社會保障,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比如,為城鄉結合部完全失地農民建立與城鎮居民基本一致的社會保障;將進城農民工強制性地納入工傷保險範圍,以降低工傷意外給他們帶來的風險;將農村獨生子女戶作為一個特定群體,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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