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保關係的處理

(一)關於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

1.省、市、縣、鄉機關機構改革中分流人員進入企業的,其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按《通知》規定政策。分流安置中辭去公職自謀職業的人員,分流后在城鎮企業就業或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比照《通知》規定的相關政策執行。

2.省、市、縣、鄉機關機構改革中分流到已實行養老保障統籌事業單位的人員,按政策規定應由單位補繳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同級財政統籌解決。

3.職工由企業進入已參加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其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按四川省勞動廳、四川省人事廳川勞險[1999]117號文件規定進行轉移。已建立的個人帳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后建立的個人帳戶合併。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其中由企業轉移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發的,要相應抵減機關事業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二) 關於關係處理

1.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后,從進入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2.職工由企業、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工作后,其個人的失業保險繳費記錄予以保留,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再次由機關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后,按上述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根據保留的繳費時間、在機關和再次進入后的繳費時間合併計算。

參閱文件:

四川省廳、財政廳、人事廳、四川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的通知》(川勞社發[2002]5號,20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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