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範圍和標準

保障對象和辦法

1. 凡我省省轄市市區享受國家定價糧油供應的非農業戶口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為保障對象。

2. 家庭收入計算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婚姻法》、《》規定的有、關係的所有成員。家庭收入的計算,應包括家庭成員除撫恤金外的各種收入。

3.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採取補差法,即在保障對象原有收入基礎上補足至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屬於保障對象的單位人員和70歲以上的老齡人適當提高保障標準,一般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基礎上提高10%-20%。保障資金實行按月發放。

4. 保障資金的申領,有在職人員的家庭,由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核實。無在職人員的家庭和民政救濟對象,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提出申請,經居委會、管段民警和街道辦事處審核, 報區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備案,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5. 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各有關單位對保障對象要登記造冊分類管理,併發放專門的”救濟證”,申領保障資金的家庭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冒領或重領保障資金。發放保障資金要張榜公布,堅持政策公開、對象公開、金額公開,並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對保障對象要實行定期檢查複核。民政部門負責的救濟對象一般每年複核一次,其他保障對象一般每季度複核一次。經複核不符合保障條件,應立即停止保障資金髮放。嚴禁挪用、拖延和剋扣保障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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