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時捷配山寨音響追蹤:法院終審判整車欺詐3倍賠償

  中國消費者報重慶訊(記者 劉文新)重慶消費者陳先生花61.98萬元購買的保時捷轎車,配置的是假冒的BOSE牌音響(詳見《中國消費者報》2017年11月17日《保時捷配山寨音響 車主訴“退一賠三”》、2018年9月14日《保時捷配山寨音響 法院一審判整車欺詐》)。陳先生將經銷商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並按購車款的3倍即185.94萬元進行賠償。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涉案車輛音響的欺詐構成整車欺詐,被告按購車款的3倍賠償原告185.94萬元。

  2015年3月6日,陳先生與重慶豪大名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大汽車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約定以61.98萬元購買一輛保時捷轎車,配置的音響為BOSE品牌。

  2017年6月初,陳先生在一家洗車行洗車時,發現BOSE音響的標誌自行脫落。洗車行工作人員說,該BOSE音響材質粗糙,是冒牌貨。同年8月,陳先生將豪大汽車公司訴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法院認定被告豪大汽車公司虛構、隱瞞音響配置的欺詐行為,導致涉案車輛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整車質量標準,足以影響原告陳先生作出是否購車的決定。被告豪大汽車公司對涉案車輛音響的欺詐構成對整車的欺詐,一審判處豪大汽車公司退還購車款,並按購車款的3倍即185.94萬元進行賠償。

  豪大汽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豪大汽車公司舉示了以下證據材料:陳先生的微信截圖,擬證明陳先生是從事生產經營的,該車輛可以用於生產經營而非消費;維修記錄網上打印件,共維修了3次,擬證明不排除更換音響的可能性;網上查詢的違章記錄,2017年10月之後產生的兩次違章,擬證明陳先生起訴后仍然在使用車輛,音響對車輛使用未產生實質影響。

  陳先生質證認為,自己從事經營活動並不代表買車是經營行為;車輛的維修、出險是發生在售後的,而是否欺詐的認定則應當是在買賣發生的時候,所以不影響對欺詐的認;車違章記錄目的是證明車輛能正常使用,但能開走就不影響正常使用的邏輯是錯誤的,豪華汽車與普通汽車的區別是品牌價值和影音娛樂系統體驗的區別,音響非豪華BOSE音響,車輛雖能行駛,但已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正常體驗。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豪大汽車公司是否對陳先生構成消費欺詐。以本案現有證據來看,豪大汽車公司從上家購得的汽車並沒有“BOSE”音響這一配置,但其銷售給陳先生的汽車配置中卻載明有“BOSE”音響,且車輛實際配置的音響經鑒定並非“BOSE”音響,故豪大汽車公司明顯存在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其欺詐的故意顯而易見。

  汽車音響雖然不涉及車輛行駛安全,但“BOSE”音響價格昂貴,豪大汽車公司通過弄虛作假,獲得高額利潤,也損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對其所購商品享有知情權,經營者負有如實告知商品信息的義務,通過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使得消費者能基於其真實意願作出意思表示並正確行使相關權利。涉案車輛品牌溢價較高,從合同對各部件配置的明確約定中亦可看出,消費者購車系對該汽車品牌的信賴及整車高端配置的追求,消費者期待購買的是整車而非是某個局部,應按整車“退一賠三”標準予以主張。

  同時,消費者作為弱勢方,並不具備專業知識,其對商品真偽的甄別能力有限,涉案車輛音響造假行為並非普通人肉眼可以察覺,如消費者未發現此類商品瑕疵則銷售商可以因其欺詐行為獲得超額利潤而免於法律責任,故此類情況下按整車“退一賠三”處理對於銷售商也屬公平,並有利於促進該行業的規範自律、健康發展。

  4月15日,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決。

  4月25日,記者電話採訪了陳先生的代理律師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曄。陳曄認為,法院作出這樣的終審判決,對銷售商予以懲罰,是通過個案去規範市場行為,從而進一步捍衛全體消費者的權益。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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