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制變“拉人頭” 社交電商屢陷傳銷旋渦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日前,號稱擁有2000萬會員的知名社交電商平台“花生日記”因涉嫌傳銷違法行為,被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累計罰沒7456萬元。“花生日記”不是第一個捲入傳銷風波的社交電商平台,記者梳理相關新聞報道發現,近年來有多家社交電商被監管部門認定涉嫌傳銷。

  屢陷傳銷旋渦

  以拼多多為代表的社交電商成為近年來國內電商市場上殺出的黑馬,依託平台優勢,社交電商迅速發展壯大。與此同時,也不時傳出有社交電商陷入傳銷旋渦的消息。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显示,3月14日,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就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傳銷(直銷)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責令整改,罰款150萬元,並沒收違法所得7306.58萬元,合計罰沒7456.58萬元。這是迄今為止國內社交電商接到的最大一筆罰單。

  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通報,對“雲集品”特大網絡傳銷犯罪團伙開展收網行動,抓獲多名主要嫌疑人。雲集品公司於2014年7月註冊成立,自稱為定位全球的多語種進出口雙向大型綜合性的跨境電商平台,號稱打造“消費者+綜合型電商平台+供貨商”的C2B2B全新商業模型,也是一家社交電商企業。

  記者梳理近年的新聞報道發現,捲入傳銷旋渦,甚至受到處罰的社交電商不止“花生日記”和“雲集品”這兩家。2016年,號稱“中國最大的微商分銷”的“雲在指尖”被原湖北省咸寧市工商局認定存在傳銷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950餘萬元,並處以150萬元罰款,騰訊公司也對“雲在指尖”相關公眾號進行封號;2017年5月,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管局認定,社交電商平台“雲集微店”有組織策劃傳銷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約808.41萬元,連同150萬元罰款,合計罰沒超958萬元;2018年8月,號稱由某影視明星作為聯合創始人的“達人店”所屬公司杭州達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因存在網絡傳銷行為,被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管局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412928.73元,罰款150萬元,合計罰沒3912928.73元。此外,環球捕手、貝店、達令家、每日拼拼、雲品倉等企業也曾遭到過“疑似傳銷”的質疑。

  手法高度趨同

  記者梳理近年來因涉嫌傳銷而遭到監管部門處罰的社交電商,發現它們的營銷方式有高度趨同的特徵,即其開展業務的共同方式都是“拉人頭”,讓會員不斷髮展新會員,並通過金字塔型的結構計酬。

  以“花生日記”為例,行政處罰決定書显示,花生日記以平台運營商可獲取其發展的會員所購買的商品一定比例的傭金為誘餌,發展了多個粉絲數量多、流量大的流量運營公司,作為其分公司(也稱之為運營中心),再由這些分公司去管理運營商,運營商負責發展會員,按照層級提取酬金。當事人通過設定“平台(分公司)—運營商—超級會員—超級會員……超級會員”的層級式管理架構,採取多層級傭金計提制度和會員升級費用等手段。截至2018年9月25日,“花生日記”APP平台形成了31530個以運營商為塔尖的金字塔結構,會員總數達21534555人,其中組織結構達到三級及三級以上層級的會員共有21496085人,佔了全部會員人數的99.82%,層級最多的鏈條已經發展至51層。

  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公布的警情通報显示,“雲集品”特大網絡傳銷犯罪團伙以“共享經濟”“新銷售”為幌子,成立深圳前海雲集品电子商務有限公司,要求會員繳納一定費用取得加入資格,通過設立多等級的會員制度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他人繼續參與,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

  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管局對“達人店”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显示,“達人店”通過邀請註冊會員(即達人店長)的方式不斷髮展平台會員(即達人店長),並通過給予邀請人一定獎勵提成的方式來促使會員不斷髮展其他會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同時根據直接或間接邀請的團隊人員數量設置了“達人店長”“班主任”“系主任”“分院長”4個級別,以下線團隊的銷售業績為依據,按一定比例計算和給付上線各級別人員報酬。

  電商應與傳銷切割

  电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2018年度中國移動社交电子商務發展報告》显示,目前國內社交電商分為四大模式:拼團模式(拼多多、淘寶特價版、京東拼購、蘇寧拼購等);分銷模式(雲集、貝店、愛庫存、楚楚推等);SAAS工具模式(有贊、微盟等);社區模式(小紅書商城、寶寶樹等)。

  在這4種模式中,分銷模式的社交電商最容易捲入傳銷旋渦,甚至有觀點認為,分銷模式的社交電商天然帶有“傳銷基因”。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認為,社交電商商業模式要徹底與傳銷切割乾淨很難,原因有兩點,一是社交屬性的銷售裂變增長速度太誘人;二是商家自認為已經採取了有效的規避措施,但實際上卻沒有做到。方超強表示,有一種錯誤觀點認為,只要分銷層級沒有達到3級,就不構成傳銷。在這種觀念指引下,部分社交電商平台採用了所謂“割裂層級”“變逐級銷售為逐級推廣”等方式,以為採用這些方式就不屬於傳銷。但實際上,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凡是包含團隊計酬、入門費、“拉人頭”的商業模式都屬於傳銷。《禁止傳銷條例》並未規定,層級達到多少級才構成傳銷。所謂的“三級傳銷”,其實是《刑法》有關判斷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一個標準。

  方超強說:“類似於花生日記的各類社交電商平台,要從商業模式上規避傳銷的刑事風險相對容易,但要徹底與傳銷切割乾淨,則比較困難。”

  电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友松認為,從刑事法律相關規定來看,行政法規規定的傳銷與涉嫌犯罪的傳銷活動有着一定的共同點:都存在“拉人頭”發展下線形式,在組織內部有着金字塔形的層級關係。然而二者之間又有很大區別。如果平台提供的是真實的商品及服務,最終目的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真實服務,那麼一般不構成傳銷犯罪。但是,若平台提供的虛假商品或者服務,以此為手段騙取財物的,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前者可能面臨承擔被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高額罰款的行政責任。後者則構成犯罪,平台實際控制人、公司管理人員及相關員工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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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開傳銷陷阱

  社交電商天然的社交屬性吸引了大量消費者參與,作為普通消費者,該如何避免落入傳銷陷阱呢?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告訴記者,不同於傳統傳銷採取拘禁等人身限制手段,部分社交電商通過互聯網渠道發展傳銷,往往通過商業利益吸引和說服等形式“捆綁”下線。消費者不要被“我們這屬於分銷,不是傳銷”之類的言辭欺騙。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屬於傳銷行為。據此,社交電商是否涉嫌傳銷存在幾個判斷標準:是否需要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是否分層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是否根據下線獲利,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人員數量或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返佣”。消費者如果發現社交電商的經營模式存在這些特徵,則有可能涉嫌傳銷,應當避開。(任震宇)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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