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懲罰性賠償的司法底線

  “法律規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表明法律鼓勵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變成壞事。制假售假獲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獲取的是合法利益,為了獲取合法利益打假,無可厚非。有些人把法律的槍口對準打假者,做出讓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離最基本的人民意志。打假也需要專業,如果多次打假可以定義為職業打假的話,那麼職業打假就是消費者的先驅,自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2民終263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這些表述,道出了很多人的心聲。

  此案是一起普通的購假索賠案。消費者韓某於2018年7月購買了12瓶進口紅酒,后以該紅酒無中文標籤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將賣家起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十,一審敗訴,二審勝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在終審判決書中就職業打假者是不是消費者、知假買假是否應當得到支持、沒有受到人身傷害能否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紅酒沒中文標籤是否應當被判定為不安全食品等問題,進行了透徹的說法析理,做出了一個順應大勢民意、彰顯公平正義的經典判決,體現出了令人敬佩的專業水準和使命擔當。

  受到欺詐或買到不安全的食品要求懲罰性賠償,是消費者行使求償權的重要表現,在倒逼經營者誠信經營、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懲罰性賠償制度落地執行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非案件標的額明顯低微或者違法經營者良心發現,否則很難通過非訴手段達成合意。消費者為索懲罰性賠償與經營者對簿公堂很是常見,依靠司法判決更是消費者實現懲罰性索賠訴求的終極手段。

  懲罰性賠償制度自從入法以來,執行過程一直有爭議,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經常出現。青島紅酒一案的被告向一審法庭提供的證據表明,原告韓某以所購產品沒有中文標籤為由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就被兩家法院的3份判決駁回。

  儘管懲罰性賠償制度已經實施25年有餘,但判令違法經營者懲罰性賠償,對法官來說仍具挑戰性。主要不是因為無法可依,常常是因為有法難依甚至有法不依。面對同樣的事實和證據,面對同樣的法律規定,認知角度的不同有可能導致完全相反的判決。如何看待購買假貨索懲罰性賠償,在司法實踐層面的支持性共識有待進一步擴大。

  用良法促善治,以善治普良法。踐行懲罰性賠償制度離不開公正的司法判決。法官對法條的理解是否到位、適法是否準確、裁判是否公正,不僅關係到消費者合法權益能否依法得到保護,對如何貫徹執行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是很重要的風向標。正如這份終審判決書所言,“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條文就是通過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實的,沒有案件就沒有法律的落實。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與制假、售假者一個立場的腔調”。用彰顯公平正義的判決守住懲罰性賠償的司法底線,是對懲罰性賠償的最有力護法,也是對最基本的人民意志的充分尊重。也正是基於這一點,我們必須為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一判決點贊。(高秀東)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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