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蓄電池、電機將納入“三包”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董雅婷)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公布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相關負責人介紹,將對電動汽車“三包”責任進一步完善,進一步加大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表示,近幾年來,我國電動汽車產銷量呈現迅猛增長的勢頭,已連續4年位居全球第一。但一直以來,社會上普遍存在着一個誤解:家用電動汽車沒有“三包”條款。事實上,《汽車三包規定》涵蓋的產品範圍包括電動汽車在內的所有家用汽車產品,從管理範疇上來講並不區分電動汽車或傳統能源汽車,家用電動汽車消費者一樣享有“三包”權益。“受規章發布時技術條件和市場成熟度等因素的影響,《汽車三包規定》沒有將電動汽車的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電控系統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三電”等部件納入對應的換、退車條款中,這也是這次修訂工作重點調整的內容。”王琰表示。

  針對家用電動汽車的重要系統總成及主要零件,此次修訂作出以下規定:一是將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作為與發動機、變速器並列的家用汽車主要系統,納入免費更換總成的規定範圍;二是將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與其主要零件反覆發生的質量問題納入退換車條款;三是要求生產者將動力蓄電池放電容量衰減限值和對應的測試方法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四是在退換車條款中補充了家用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故障。

  王琰介紹,修訂稿將進一步加大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針對當前消費者退換車支付使用補償費用偏高的問題,通過對比研究國外類似法規和測算,將使用補償係數n從現行《汽車三包規定》中的0.5%至0.8%,調整到上線不超過0.7%、下線不封底。另外,考慮到目前“三包”起算日期按照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而實際銷售活動中存在向消費者交付產品晚於開具發票日期的情況,增加了按照實際交付日期計算“三包”期限的規定。同時,增加推動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第三方處理機制的規定,進一步解決消費者投訴難、鑒定難、處理難等問題,同時節省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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