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賓利汽車退一賠三案終審判賠11萬元:新車局部小修不告知侵犯知情權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劉文新) 近日,貴州賓利車車主楊先生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迴法庭認定經銷商貴州新貴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貴興汽車公司)不構成欺詐,賠償1650萬元的一審判決被撤銷,從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酌定被告賠償原告11萬元,同時車主負擔31.1萬元訴訟費。

  新車有維修記錄

  一審判賠1650萬元

  2014年6月24日,楊先生與新貴興汽車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購買一台賓利慕尚汽車(型號MULSANNE V8C5 ),售價550萬元,車輛購置稅470085.47元。

  新貴興汽車公司於2014年10月將車輛交付給楊先生。該車是由大眾汽車車銷售公司從英國全新進口的。2016年,楊先生對車輛進行保養時發現,該車交車之前有過維修記錄,但經銷商並未告知他。楊先生懷疑這是輛問題車,將新貴興汽車公司、大眾汽車銷售公司訴至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新貴興汽車公司退還購車款550萬元、車輛購置稅470085.47元,共計5970085.47元。新貴興汽車公司支付車輛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650萬元。大眾汽車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貴州省高院查明,2014年7月30日,新貴興汽車公司進行車輛移交檢查時發現,車輛左前門下有漆面損傷,便通過拋光打蠟清除了漆面損傷。同年10月8日,因汽車右後窗帘存在異響,新貴興汽車公司更換了窗帘總成。這兩次維修操作均記載於車輛的維修記錄中。

  貴州省高院審理認為,案涉車輛於2014年7月30日和2014年10月8日進行過瑕疵處理和維修,可認定新貴興汽車公司在車輛交付前故意隱瞞了車輛的前述問題,剝奪了楊先生知情權和選擇權,構成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新貴興汽車公司應承擔購車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大眾汽車銷售公司並非《銷售合同》的銷售方,未直接對楊代寶進行銷售及服務,因此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7年10月16日,貴州省高院一審判決新貴興汽車公司返還楊先生購車款385萬元,車輛購置稅470085.47元,支付楊先生車輛賠償金1650萬元。

  新貴興汽車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二審判賠11萬元

  今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新貴興汽車公司認為,汽車行業普遍存在PDI(Pre- delivery Inspection,交付前檢查)作業程序,即由汽車生產廠家授權經銷商向用戶交付車輛前對車輛進行最後檢測,對發現的一般瑕疵和缺陷及時予以校正、修補及更換原廠配件,使得所交付車輛達到生產廠家的新車出廠標準。新車在PDI程序下的前述行為被視為生產商分廠或車間的行為,經銷商無需作特別說明和提醒,法律對此也無明確規定。該公司進行新車PDI程序時,兩次對瑕疵的處理均符合廠家規範,對車輛的外觀、安全性和質量均未造成任何影響。因此,該公司主觀上並無欺詐故意,客觀上並未實施欺詐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對於新車在流通或存儲環節產生的此類輕微瑕疵,經營者通過輕微的手段進行消除的行為,屬於新車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為,不構成對法定告知義務的違反,不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至於新車右後窗帘總成更換,這是新貴興汽車公司對新車局部輕微問題的修復措施,新貴興汽車公司未予告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雖然新貴興汽車公司一定程度上對相關信息已予以披露,但其畢竟未在車輛交付前或交付時以更直接、更明確、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對消費者的知情權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對此新貴興汽車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酌定新貴興公司向楊先生賠償11萬元。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終審裁定。

  專家觀點

  消費者知情權受法律保護

  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曄曾作為消費者一方的律師,在全國範圍內代理了多起汽車消費類案件。陳曄認為,無論如何,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立法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次判決也對此予以強調,只是更加突出了消費者知情權的實質性保護:對於車輛在物流、倉儲過程中人為操作的輕微失誤引起的很小範圍的局部漆面受損,而不涉及鍍金操作甚至油漆用料,經過拋光打蠟后肉眼已無差別的這類漆面問題,經營者沒有法定告知義務,所以不構成對消費者的知情權的侵犯。但是結合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曾公布的指導性案例來看,這次判決並不代表出現過漆面問題而不予告知的行為統統都會被認定為不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只是將進一步根據具體情形加以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其次,關於窗帘維修更換的問題。窗帘的“大修”與社會公眾對於“大修”的合理認知明顯不符,這種修復措施輕微,花費時間短,此類信息並不屬於影響消費者締約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從上述判決可以看出,有些信息的隱瞞已經足以成為影響締約的重要信息,可視為經營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涉嫌構成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不同,所依據的並不是填平原則。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表面上是針對消費者個人,而實際上法律懲罰的是其對經濟秩序的傷害,只是通過個案表現出來而已。事實上,也正是消費者不斷地捍衛自己的權益,才有利於汽車流通市場更為誠信有序。”陳曄說。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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