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補過漆追蹤:法院改判經銷商退購車款34萬元

  中國消費者報濟南訊(記者 尹訓銀)中國消費網分別以《34萬買“林肯”竟補過漆 律師:商家涉嫌欺詐應賠償》《一審法院駁回原告三倍賠償訴訟請求》為題,報道了山東省濟南市王女士購買的新“林肯”車曾被補過漆一事。因雙方協商不成,王女士將山東嘉騁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騁公司)和福特汽車(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特公司)起訴到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今年3月26日,槐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記者近日獲悉,9月11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被告嘉騁公司退還王女士購車款34萬元,王女士退還購買的“林肯”車。

  據了解,一審中,槐蔭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王女士理由不充足,對其三倍賠償的訴求,不予支持,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721元,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重審支持原訴訟請求。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與嘉騁公司就案涉車輛成立買賣合同關係。王女士已按雙方約定向嘉騁公司足額支付購車款,嘉騁公司應向王女士交付質量符合約定的車輛。嘉騁公司所交付的車輛右後車門整體存在肉眼可見的色差,構成違約,且該色差並非輕微瑕疵,超出了一般消費者心理上對新車輕微瑕疵的接受程度,影響了王女士締約目的的實現。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嘉騁公司應返還王女士購車款34萬元,王女士應同時將涉案車輛返還嘉騁公司。

  另外,涉案車輛右後車門色差系車輛總進口商福特公司對車輛進行整備所致,且福特公司認可其並未向經銷商嘉騁公司披露該信息。依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嘉騁公司對此存在欺詐之故意,王女士主張嘉騁公司構成欺詐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除此之外,王女士還主張嘉騁公司賠償其車輛購置稅、保險費、掛牌費等共計42163元。《車輛購置稅注》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將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雙方解除買賣合同后,王女士可以依據該法律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王女士所主張的保險費、掛牌費,系其為使用車輛及自身利益而進行的支出且保險期間即將屆滿,該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王女士要求嘉騁公司賠償其車輛購置稅、保險費、掛牌費等費用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與福特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其要求福特公司共同承擔各項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王女士的上訴主張,部分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不當,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現予以糾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撤銷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解除王女士與嘉騁公司的汽車買賣合同,嘉騁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王女士購車款34萬元,王女士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自嘉騁公司購買的“林肯”汽車返還,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8721元,由王女士承擔5521元,嘉騁公司承擔32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7442元,由王女士承擔11042元,嘉騁公司承擔6400元。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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