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蜂窩”被捅引發爭議 虛假點評是否侵犯消費者權益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歐陽倩倩 記者 任震宇)知名在線旅遊平台“馬蜂窩”被捅了,一篇發佈於微信公號的文章直指其涉嫌評論抄襲和造假,隨後馬蜂窩稱該文章嚴重失實,系有組織攻擊行為,並將涉事相關方告上法庭。而這一風波也引發了爭議,到底用網絡爬蟲技術抓取評論內容是否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微信公號的評論是否屬於行使消費者自由評論的權利,是否屬於侵犯名譽權?

  新聞背景

  一篇文章捅了“馬蜂窩”

  日前,某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估值175億的旅遊獨角獸,是一座殭屍和水軍構成的鬼城?》,文章稱:“作為一家主打用戶生產內容的旅遊網站,馬蜂窩2100萬‘真實點評’系其核心資產,然而,經過數據分析,馬蜂窩上有7454個抄襲賬號,合計從攜程、藝龍、美團、Agoda、Yelp上抄襲搬運了572萬條餐飲點評與1221萬條酒店點評。”在後續文章中,又曝出“馬蜂窩的遊記也已經被水軍嚴重污染”,直指馬蜂窩旅行網涉嫌評論抄襲和造假。

  文章發表后刷爆朋友圈。該文章所引用的數據來自於深圳乎睿數據有限公司的“乎睿數據”團隊的發現。據稱,該團隊發現馬蜂窩的數據異常,通過抓取大眾點評、藝龍、攜程等網站與馬蜂窩進行對比,發現其內容造假。

  隨後,馬蜂窩旅遊網發布緊急聲明稱:對全站遊記、攻略、嗡嗡(旅行故事)、問答、點評等數據進行了核查,並對涉嫌虛假的信息展開查處。點評內容在馬蜂窩整體數據量中僅佔比2.91%,涉嫌虛假點評的賬號數量在整體用戶中的佔比更是微乎其微,馬蜂窩已對這部分賬號進行清理。自媒體文章所述的馬蜂窩用戶數量,與事實和第三方機構數據都嚴重不符。自媒體將不法商家的違規行為歸結於馬蜂窩,與事實嚴重不符。針對該文中歪曲事實的言論,和已被查證的有組織攻擊行為,馬蜂窩將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10月23日,北京馬蜂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數據分析團隊方深圳乎睿數據有限公司、自媒體作者丁某名譽侵權。

  互聯網技術專家指出,從其他網站或APP上抓取頁面商家內容和用戶點評數據非常簡單,很多爬蟲程序就可以做到,而抓取數據的目的是為了製造流量很大的假象,用以忽悠用戶、商家,以及投資人,但背後的法律關係卻比較複雜。

  法律圓桌

  問題1

  抓取評論是否侵權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認為,目前法律只對網上的個人信息有一些規定,但對於個人在網上發布的包括點評、評價、網貼等的權屬,還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到底屬於誰。但在現實中,這些信息對於網站平台來說,可能是很寶貴的資源。這些信息的權屬應該歸於發表者還是網絡平台,可以怎麼利用,收益如何分配,都還有待法律進一步明確。在線旅遊類平台上,用戶對於旅遊景點線路,或者是其他的一些評價的信息介紹越多越豐富,平台就越有吸引力、越有競爭力,可以說就是它的重要資產。所以,如果有某家在線旅遊平台未經允許,擅自抓取其他平台上用戶所發布的信息,顯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涉嫌不正當競爭。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的觀點略有差異。他表示,大多數網站在和用戶的協議中都有關於版權的聲明:一是明確本平台產生的內容,其他主體不得非法獲取;二是用戶在平台發布的自創內容,版權歸本平台所有。但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聲明中的第二部分內容是無效的,因為評價的帖子是用戶的作品,版權當然應該歸屬用戶,目前的司法實踐也支持這一點。

  不過朱巍同時也表示,如果某個平台非法抓取其他網站內容,對於以UGC(用戶原創內容)為核心競爭力的網站而言是非常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是侵權者不勞而獲地通過爬蟲剽竊內容,損害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爬蟲抓取,造成公眾認知的混同,侵害了被抓取者的市場信賴度;三是抓取行為降低了被侵權人的市場份額,稀釋了用戶黏連度。這些行為都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問題2

  抓取評論是否涉嫌誤導消費者

  中消協律師團成員,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电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电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顯然,如果某家平台抄襲了其他網站平台的評論,屬於以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違反了《消法》和《电子商務法》,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也持類似的觀點。但他同時指出,具體還要看抄襲的主體是誰,如果是平台網站本身抓取或者抄襲,則該平台網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平台上的商家所為,則平台網站本身還可以根據“避風港原則”享有一定的免責權利,即被抄襲的權利人向平台網站告知抄襲的事實並提供相應證據,平台網站及時刪除的話,則可以不必承擔責任。所以要判定平台是否需要擔責,還要看侵權主體是誰,以及平台有沒有盡到應盡的商家管理、平台治理、信息審查等方面的義務。

  問題3

  自媒體文章是否侵犯名譽權

  朱巍認為,法人也有名譽權,但法人單位在維護名譽權時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只能主張因侵權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具體到本次事件中,馬蜂窩已經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深圳乎睿數據有限公司、自媒體作者丁某訴上法庭,這是因為刊發文章的是自媒體,並非馬蜂窩這類在線旅遊平台的競爭對手,無法以不正當競爭起訴,只能以名譽侵權起訴。

  邱寶昌則表示,消費者有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評價的權利,《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評價權即是監督權的延伸。《电子商務法》首度對消費者的評價權進行了保護,第三十九條規定:“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因此,消費者在自己私人的微信公號上發表文章,對商品或服務乃至經營者進行評價、批評,也是合法的。消費者對商品的評價基於自身感受和體驗所作出的,即使略顯過激,也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但是這一權利並不是無限的,也有其邊界。這個邊界就是是否存在侮辱和誹謗行為。消費者的評價要客觀,主觀詆毀就會涉及侵權問題。如果消費者以侮辱和誹謗的方式攻擊經營者,甚至通過惡意差評來威脅和敲詐經營者,則經營者也可以維護自身權利,如以名譽侵權為由進行訴訟。

責任編輯:游婕

本站聲明:網站內容來源再生能源資訊網http://www.ccn.com.cn/,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我們將及時處理

【其他文章推薦】

※天然草本沐浴露,保濕沐浴露,無添加香精嬰幼兒皆適用!

※神桌、神明桌、佛具、佛像、訂做與整修專家

※公路總局頒佈新北市汽車駕訓班收費標準?

※專家學者建議裝潢加以施作阻火材料能有效阻擋大火延燒!

※2020最新防盜設備電子防盜門,防盜扣,智能安裝有效達到警示作用

※想知道印章是怎麼製作的嗎?公司印章橡皮印章連續印章卡通印章,各製印章製作流程大公開!

板橋葬儀社,周全處理親人往生各種禮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