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粒花生仁引發的千萬元醫療官司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劉文新)2歲幼兒因支氣管吸入花生仁到醫院求診,后因錯誤的治療導致其罹患腦癱、癲癇等嚴重疾病,構成一級傷殘,需終身護理。一審法院裁定醫院承擔八成賠償責任,賠償患兒經濟損失204.8萬元。經上訴,此案最終以調解的方式結案,204.8萬元的賠償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給患兒,目前已分3次支付了144.8萬元。2026年後產生的後續治療費以及2036年後產生的殘疾賠償金,患兒可按法律規定另行主張。

  吃花生意外被嗆着了

  2013年2月4日晚上7點,蛇年春節即將來臨。重慶開縣2歲4個月的羅瀟(化名)在媽媽的陪伴下,上樓梯準備到二樓睡覺。她看到樓梯上有顆花生仁,就檢起來放進嘴裏,一邊嚼着,一邊“咯咯”地笑着,沒想到意外被嗆着了,第二天出現咳嗽及發熱癥狀。媽媽帶她到重慶市開縣人民醫院門診求診,胸片提示“兩肺散在少許炎症”,建議轉上級醫院。

  同年2月7日,羅瀟轉至重慶市三峽中心醫院住院治療。醫生決定實施支氣管鏡檢手術,取出異物。但羅瀟肺部感染嚴重,需抗炎、抗水腫治療后再實施手術。第三天21時,羅瀟突然呼吸急促,光反射遲鈍,醫院立即安排手術救治。手術記錄显示:異物位於左支氣管內,為花生碎粒,仔細檢查異物位置、數量、大小和形狀後用吸痰器吸出花生碎粒。

  同年2月14日,羅瀟轉到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住院治療。第二天,重慶兒童醫院對羅瀟實施支氣管異物取出術,術中發現,異物位於左上恭弘=叶 恭弘支氣管開口,為1/4粒花生仁。

  十幾天後,羅瀟出院。

  沒想到當年5月10日,羅瀟再次到重慶兒童醫院治療,診斷為“缺血缺氧性腦病、繼發性癲癇”。

  兩家醫院被索賠1218萬元

  2013年11月20日,重慶市明正司法鑒定所對羅瀟的傷情進行鑒定,結論為:腦癱患兒羅瀟屬1級傷殘,終生需2至3人完全護理,終生需行抗癲癇藥物治療和康復性治療,每月需費用約9000元人民幣。

  2014年6月3日,羅瀟的父母以羅瀟的名義,將開縣人民醫院和三峽中心醫院訴至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兩家醫院連帶賠償羅瀟醫療費、後續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218.5萬餘元,其中殘疾賠償金、後續護理費按20年計算,後續治療費、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按72年計算。

  2015年10月22日,重慶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受法院委託,對兩家醫院的過錯程度以及羅瀟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認為:開縣人民醫院在不存在醫療過錯;三峽中心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對羅瀟目前的後果應承擔主要責任;羅瀟吸入異物后沒有及時就診和提供異物吸入史,自身所患疾病,對其醫療後果應承擔次要責任。

  庭審過程中,三峽中心醫院辯稱,醫院在手術前盡到了充分的告知義務,手術符合規定,手術后,氧飽和度得到了明顯改善,手術效果明顯。三峽中心醫院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腦水腫的形成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羅瀟的法定代理人延誤了治療,其損害後果及各項費用應由羅瀟自行承擔。另外,羅瀟自身疾病相當嚴重,生存年限不可能很長,羅瀟主張賠償72年沒有依據。

  法院判10年後可繼續維權

  重慶市二中院審理認為,經權威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證明,開縣人民醫院在本案中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峽中心醫院在對羅瀟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且承擔主要責任,酌情確定由三峽中心醫院對羅瀟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羅瀟自身因素也是導致其目前後果的原因之一,羅瀟對其醫療後果損失自擔20%的責任。

  經法院核算,羅瀟因醫療傷害遭遇的損失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後續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4.8萬餘元。其中,殘疾賠償金按20年計算,後續治療費、後續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按10年計算。

  2017年3月7日,重慶市二中院一審裁定三峽中心醫院賠償羅瀟經濟損失204.8萬餘元。

  三峽中心醫院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7年8月31日,經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調解,三峽中心醫院與羅瀟達成協議:由醫院賠償羅瀟經濟損失204.8萬餘元。2026年後產生的後續治療費以及2036年後產生的殘疾賠償金,羅瀟可按法律規定另行主張。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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