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 某公司職工王某於2003年5月與公司簽訂5年期 併入職,但公司從未為其向社保機構繳納 費。王某想以公司未購買社會保險為由,提出 。

[問題] 王某能否提出辭職,是否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

[觀點一] 王某可以依據《》第32條之規定隨時通知,無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理由是:雖然勞動法律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能否未作出規定。但這種情況與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性質相似。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第32條之規定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觀點二] 王某隻能依據《勞動法》第31條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不能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在勞動法律中,除了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外,並沒有把單位是否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是否能解除的條件。且勞動法第32條也沒有規定此種情形可以隨時通知解除。所以,王某隻能行使提前三十日的書面形式通知解除權。

本人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是:勞動者有權享受社會保障,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社會保險費中除了一部分是國家用於社會統籌外,還有相當部分是單位代繳記入勞動者個人帳戶的,本質上屬於勞動者個人收入。故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其性質與不支付勞動報酬相似,應當賦予勞動者合同解除權。同時,社保費的繳納關係到整個國家社保基金系統,關係到勞動者年老、失業、患病時的保障,甚至社會穩定,應對單位應當從嚴要求。所以,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3項之規定,隨時通知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值得慶幸的是,國家部門和立法者已經注意到這種情況,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草案中,已明確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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