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商業保險代替社會保險,是否有效?

[案例]馬先生2005年11月與一家电子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 , 3個月。同時,合同中約定公司為馬先生辦理商業保險以此替代 。當月,馬先生進入該公司工作。工作4個月後,馬先生提出要求公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而公司認為,雙方已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商業保險代替社會保險,公司已履行了為馬先生辦理商業保險的義務,並不應再承擔交納社會保險的責任。馬先生對此感到困惑,他不知現在是否有權要求公司為其補辦社會保險繳費手續?

[評析]單位不得以商業保險代替社會保險。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可見,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義務,不得逃避責任。同時,對於勞動者來說,繳納社會保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勞動者同樣不得選擇放棄。

本案中,單位和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商業保險代替社會保險,顯然已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該約定應認定無效。电子公司為馬先生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應認定為用人單位提供的一種福利,是公司自主自願的行為,但它不能等同於社會保險,更不能替代社會保險,公司仍有義務為馬先生繳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的社會保險。

中國勞動人事網西安分站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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