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員工簽訂的關於員工同意企業不辦理社會保險的協議有效嗎?

【案例簡介】深圳市寶安區某外商投資企業與員工李某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簽訂了一份《有關購買 意向書》,意向書約定,李某同意企業不為其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李某工作兩年後因被企業無故 而引發 。李某向深圳市寶安區勞動爭議 申請 ,要求所在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補交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李某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卻不支持李某關於補交社會保險費的請求,理由是李某在《有關購買社會保險意向書》中,同意企業不為其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李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請求企業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費。結果,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請求,理由是社會保險屬於法定強制保險,企業和員工都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任何關於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都無效。

【評析】仲裁委員會不支持李某關於補交社會保險費的請求的裁決是錯誤的,法院支持李某關於補交社會保險費的請求的判決是正確的。《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1日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屬於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的征繳範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廣東和深圳有關社會保險法規、規章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關於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都是無效的,因有關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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