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借調期間社保費該誰繳納

林潔沒有想到的是,自己服從公司安排,辛辛苦苦在華為公司幹了8個月,按時完成了电子器件的加工任務,可到頭來,自己的社會保險費卻沒人給繳了。

林潔是振華公司的技術人員。8個月前,振華公司與華為公司簽訂了一份电子配件的。合同約定:由華為公司為振華公司加工一批电子器件。由於這筆加工業務時間緊、任務重,華為公司提出如果借調振華公司的一名技術人員來廠做指導,就更能加工配件的保質保量完成。考慮到兩家公司是多年的合作夥伴,該批电子配件又直接關係到整個產品的質量,振華公司就同意了華為公司的要求,將本公司技術員林潔借調到華為公司工作,並與華為公司簽訂了員工。員工借調合同中約定:“振華公司同意將本公司員工林潔借調到華為公司工作,借調期為8個月。林潔在借調期間的由華為公司負責。”林潔在借調工作期間,認真完成了工作任務,華為公司也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林潔的工資。

林潔回到振華公司后,一次無意中發現,在自己被借調出去的這8個月里,振華公司並沒有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於是林潔找到了振華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馬主任詢問原因。馬主任說:“你借調出去的8個月里,是華為公司在為你支付工資,這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應該由他們來為你繳納。”可林潔找到華為公司后得到的答覆是: “我們只是按照借調合同支付給你的工資,你的檔案在振華公司,應該由他們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就這樣,林潔像一個皮球一樣被雙方公司踢來踢去。萬般無奈之下,林潔只好找到了當地的部門,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的協調下,林潔被借調期間的社會保險費雖由勞動關係檔案所在的振華公司予以了補繳,但華為公司卻按補繳金額給振華公司撥付了相應的款。也正是通過林潔這件事,使雙方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都更加了解了員工被借調期間,社保費該由誰繳納。

點評:當企業之間發生員工借調關係的時候,借調合同中不僅要寫明借調期間員工的工資由誰發放,還應明確其社會保險費由誰繳納。1995年原勞動部 《關於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轉載中國勞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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